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

再創「世界第一」的新記錄 ──談紐西蘭修復式正義


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許多人對紐西蘭的印象,就是牛乳促銷廣告中提到的純淨牧草與水泉。喜歡運動的,會想到的是,這是全世界第一個發明高空彈跳的國家。至於那些愛好大自然的,則不免聯想到,這裡是全球第一處乍見黎明曙光的地方。

其實,紐西蘭還有另一項尚未廣為人知的「世界第一」,那就是結合了原住民毛利文化的修復式正義(或作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是1970年代新崛起的司法改革思潮,它起源於一個地區性的案例,二個十八、九歲的年青人酒後闖空門,破壞他人財物。受指派起草判決建議書的假釋官,建議這二位被告應拜訪所有二十二位受害者,了解他們犯行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並以此作為他們是否得以假釋的條件之一。雖說這個案例首次出現在加拿大,但全世界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方案立法的國家卻是紐西蘭,1989年通過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the 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徹底地翻轉了傳統的少年法庭的司法體制。

2004年針對近千名年齡約在十六歲上下的少年犯所做的司法統計調查肯定,這項司法改革是極為成功的,它不僅有效地降低了青少年犯的再犯率,更對他們未來人生發展造成了積極正面的影響,特別是它容許部落、社區有更多的司法參與,對受害者損害的修復,以及加害人復歸社會的強調。凡此皆與傳統法庭審理結果,即:少年犯不斷回籠,面對一次比一次更嚴厲的應報刑罰,並且受到社會普遍污名化的羞辱,形成了強烈的對比。這項調查進一步指出未來犯罪預防的重點:國家必須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來回應初犯的青少年,如家庭支持計劃,及相關教育方案。

從果子看樹
──好樹結好果子
修復式正義方案的成功,歸功於紐西蘭所獨創的家庭親族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e)。它是1980年代社會一連串事件因果交互作用下的產物,諸如:對於兒童權利的重視,兒童安置機構負面效應浮上檯面,刑事司法體系不夠重視受害者的需要,毛利人譴責政府青少年強制安置措施具有種族歧視意涵,以及,特別重要的,新的處理少年犯罪問題的司法模式開始實施。

在這些社會改革的推波助瀾下,19879月,新任的社會福利部部長麥可.古蘭(Michael Cullen)要求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協助草擬未來修法方向的報告書。正是在這份報告書中,家庭親族會議成為替代傳統司法審理程序的新措施,日後進一步催生了19895月通過並於11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

這個法案,有六個重要的程序格新:1)警察口頭與書面警告,清楚地告知青少年犯及其家人,說明犯行的違法性,以及未來再犯的嚴重後果;2)另類行動,由警察、青少年犯及其家人共同擬定一個行動方案,去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並預防再犯,3)家庭親族會議,警察及少年法庭可以要求在法庭審理前,召開家庭親族會議,讓受害人、青少年犯及其家人,對犯行的造成的傷害該如何解決,及如何預防再犯,達成共識,4)少年法庭,經由採納家庭親族會議的建議,以及廣納各方意見後,作出裁決,5)青少年犯罪防治團隊,由社工、警察、教育等跨部門的相關人士組成小組,結合政府及社會既有資源,協助青少年犯避免再犯,並且教育社群成員了解少年法庭的目的,以提供青少年及其家庭必要的協助,避免污名化的效應,6)社區回應方案,讓高風險的青少年與家庭得以獲得健康、教育及休閒上的必要協助,並促使青少年得以從事社區服務,以取代保護管束。

醫治與復和的正義
總括來說,誠如許多修復式正義的文獻所指出的,修復式正義是強調醫治與復和的正義,它有二個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富創意的法庭,以及關懷的社群。拆毀容易,重建難。對失靈的傳統司法審理制度的攻詰與不滿是一回事,但如何構想並改革司法體制,俾能充份體現社會珍視的基本價值,讓人們可以重恢復對司法的滿意與信心,則是另一件事。

從鋪陳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到富創意法庭的成立,中間有太多、太遠的障礙要跨越,更別提,如何藉由司法的改革運動,作為改造公民社會的推手,重新凝聚人與人,乃至於社群間的關懷、互信與認同。

1.富創意的法庭
西蘭修復式正義方案下的法庭,可以創意到哪裡去?

在立法前,新的少年法庭審理模式,獲允許有一定時期的試行。法官米克.布朗(Mick Brown)在維塔克利(Waitakere)地區,結合毛利人的傳統文化,為了把司法的主導權,從法庭轉移到社群,改在毛人傳統集會所Marae審理案件。另一位法官,大衛.可拉斯(David Carruthers),在波麗魯拉(Porirua)地區大開先例,讓自願參與的社群或部落領袖得以參與法庭審理,並且在作成決議之前,廣納家庭成員的意見作為判決的參考指標。

這些試行方案,最後成就了如此這般的少年法庭不在森嚴的法院,改在毛利人的傳統集會所法官不著法袍,沒有坐在高高的法官官席上,改穿西裝,和律師、書記、警察、社工、心理或醫療專業人員、社區或部落代表,平起平坐審理期間,沒有恐龍法官的獨斷與偏見,而是廣泛聆聽各方意見,特別是先前「家庭親族會議」的報告書。

富創意的法庭,使得法庭審理不再只是法條的推衍,更是公民法學教育的前哨,是領導社會改革的先峰。無怪乎,在紐西蘭實施修復式正義方案近二十年後,會出現「從修復式法庭,到修復式社會」(from restorative court to restorative society)的口號,運動的重心,從司法改革,轉向了社會再造。

2.關懷的社群
每個社會的司法資源都有限,但社會的衝突與紛爭卻往往層出不窮,如何「以有涯,追無涯」是法律社會學所致力於解決的問題。

傳統刑罰理論中的嚇阻說,因而主張罪犯所受的刑罰程度,應以是否能達到嚇阻其他可能犯罪的效益,作為衡量的依據。用威嚇的,這或許是一種解決方案。

但這不是沒有代價的,使用刑罰作為一種規訓,短期可以限制一個青少年的行為,但卻無助於教導他學會自律,「我們是怎麼會有這樣瘋狂的念頭,要讓人改好,我們先得讓他們覺得自己很糟?」猶有甚者,它會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對個人來說,忿怒的感受,使人把焦點從所造成的傷害,轉移到厭惡施加處罰的人,遭受處罰的少年犯傾向於質疑處罰本身,而不會為自己的犯行所導致的傷害負起責任。對社會群體來說,更容易用污名化、羞辱個人來處理犯罪問題,而忽略了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背後的結構性成因。

相對於此,修復式正義給出了另一種選項。規訓的目的,要引導青少年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它不應該被設計作純粹是懲罰性的,而是作為一種額外的教育,好幫助那些社會上高風險的、需要幫助的青少年犯,讓他們也可以成功學習,並且回饋社群。

這也需要付出相當的努力。在這點上,紐西蘭並沒有「空口說白話」。在法庭上,犯案的青少年不是孤伶伶的一個人,他的身旁總是圍繞著他的親友、社工員、社區代表,甚至是己達成和解的受害者他們的陪伴與勸勉如同沙林傑的《麥田捕手》,支持並鼓勵了一個誤入歧途的迷羊,返回正途。每當一個案子經由協議獲得解決,法庭內的人們都起立為這個孩子的新生,唱歌頌讚,並且逐一親吻與擁抱這或許是修復式正義司法學者約翰.布雷斯維特(John Braithwaite)一再提倡的「社會復歸儀式」(rite of reintegration)。藉由這項通過儀式(rite of passage),個人重新被社群接納,而社群亦肯認自己在處理並預犯罪上,也有應當擔負的社會責任。

從紐西蘭到台灣
司法改革不會也不能自限於司法菁英的圈子,抽空社會實況脈絡。可是,就像沒有完美的司法一樣,這個世上也不存在完美的社會實況處境。台灣自2009年引進修復式正義,也開始在學校及司法的推動試行方案。接下來該如何做,才能進一步藉此進行司法改革,建構一個修復的社會?

 或許,以紐西蘭為鏡,可以幫助我們想像並建構本土修復式正義的未來遠景。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再思痛苦的奧秘 ──談修復式正義的靈性根源


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正義,有靈性的根源,並不存在在虛空中。痛苦與正義的關連性,便是其中一者。

人們經常不假思索地認定,司法正義的落實,必須伴隨著痛苦作為手段或目的。刑罰必須藉著剝奪加害者的所是(身分)或所有(如財產等),來達到與其罪行相當的身心靈上的損害,傾斜的正義天平方能重獲平衡。痛苦,作為正義的砝碼,於是乎,常常被用來證成包括如鞭打、斷手斷腳、鐘擺刑、輪刑等酷刑虐待存在的必要。

正義為何如此殘暴?西方刑罰史學者一致的共識是,刑罰的法律劇場氛圍,不單涉及法律,更是宗教道德意識的儀式性展演。在中世紀的歐洲,受到基督教信仰的影響,酷刑存在的理由之一,是為了實現淨化的功能,受刑人作為罪人,所承受的巨大折磨,得以在摧毀其肉體的同時,淨化其心靈,或淨化整個社會,好讓酷刑死亡得以成為通往天堂的道路。

淨化論,成為刑罰的嚇阻、應報等目的之外,另一個歷史久的學理。古早的康德這樣描繪罪行的污染與潔淨,公民社會應該處決殺人犯,「這筆血債才不會總是留在民族的帳簿上;否則,作為公義的違犯者,他們所有的人都可以被視為是這樁殺人事件的參與者」。勒內.吉拉爾的《替罪羊》,更引用耶穌受難敘事中大祭司的話,「一人替眾人死」,來分析處決作為宗教犧牲的儀式意涵。就是今日,法律學者馬太.克萊姆(Mathew H. Kramer)仍舊主張,死刑存在的倫理依據,是淨化論的哲學思想,非死,不足以淨化人心。

藉由受苦與死亡,帶來奇蹟新生,這本是基督十字架的奧秘。不幸的是,神學的教義弔詭地被用來證成「酷刑不再是酷刑,而是再現基督拯救的恩典」!!!布魯格(Pieter Bruegel)的系列畫作《七德》中的〈正義〉,讓正義女神置身在千奇百怪的酷虐刑罰中,或許想要突顯當時的人對於刑罰救贖的信念,但在今日的觀者眼中,卻成了不忍睹的野蠻與暴虐,而讓人不禁要提出修復式正義神學的質疑,「人如何可能愛仇敵,同時卻想要殺死他?」「除罪(expiation)經在耶穌基督裡獲得完全。認為現在還需要透過死刑來救贖,或除罪,是一種褻凟。這否認了耶穌在十字架上除去世人的罪孽的功效。」

這並不是說修復式正義不講刑罰,要把壞人放出來滿街跑,但它堅持「懲罰罪,但不否定罪人」。刑罰中的痛苦因而有了全新向度:正義要求同受苦難,那因著不義的作為導致他人受苦的罪犯,不能免除共同承擔痛苦的責任。也就是說,加害者所需承受的刑罰痛苦,在於面對受害者所受到的傷害,並負起責任來修補罪行所帶來的不幸後果。這是對赦罪與稱義神學思想的另一種世俗實現,蒙恩的罪人如今必須負起責任來復和,使行為與所受的恩典相稱。

我們當中,有誰只是罪人,而不是蒙恩的罪人?!

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談基督徒死刑情意結 ──也是「道德的人,不道德的社會」


文/好是123(文字工作者)

2010年重啟死刑執行後,台灣死刑爭議從大眾媒體一路沿燒到基督教會。即便普遍不相信台灣司法體制的公正性,基督徒還是不乏有人主張,死刑是有限的正義,誤判是不可避免的必要之惡。縱使死刑遭國際人權團體批判,是對於生命權與免於酷刑的權利的違犯,作為一種不可回復的極刑,還是有基督徒主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聖經原則,基督徒個人可以講愛、寬恕,但政府卻絕對不可。這種把個人與集體一刀切的言論,無形中正陷入神學家尼布爾所謂的「道德的人,不道德的社會」迷思。

要對治這樣的迷思,最好的作法是深入探討代表集體意志的個人,在角色扮演上所會面臨的困境。

法學家詹姆士.惠特曼(James Q. Whitman)在《合理懷疑的起源:刑事審判的神學起源》(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Theological Roots of the Criminal Trial)指出,合理懷疑的原則(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不僅關乎事實證據的認定,更在回應中世紀以降司法人員在審判時所遭遇的道德安適的難題──如何避免誤判血懲,而在上帝面前犯罪?如何避免因為不肯寬恕、憐憫他人,而使得自身的罪無法得到上帝的赦免?

「如同眾人所知道的,壞人任意殺害好人;但好人卻不允許殺害壞人,除非透過公開戰爭以及法律審判。這是屬於上帝的諸多奧秘的其中之一,是人所無法理解的。」Agobard of Lyons大主教所言的上帝的奧秘,構成了刑事審判中合理懷疑的神學起源。一方面,正是由於好人作為好人,有所不能為,中世紀幾乎所有的神學家都做出如下的提醒,「要當心你在審判時,你正冒著成為謀殺犯的風險」。另一方面,這樣的風險,在一個沒有監獄制度的社會,似乎是人所無法避免的,所以有了設定嚴格門檻的必要,「如果你心裡存在著任何的懷疑,如果你感到一絲一毫的疑惑,你知道的,最安全也最合人心意的做法,是慈悲為懷,無罪開釋。」

只是,即便有了合理懷疑的把關,死刑處決帶來的罪咎與不安感,仍舊陰魂不散,於是乎,近千年的司法演進的歷史產生了四種程序來解決良心的困境。方法容或有異,但目的卻是同一個,企圖把個人的決定(判決)與其所導致的後果(死刑)脫勾。這四種程序包括有:1.集體化,陪審團的出現,如果這件事是我們大家一起做的,個人就不用負責任,2.隨機化,把有罪無罪,或誰該下一個被處決,這些難事交於擲骰子或靈媒來決定,3.責任轉架出去,如同彼拉多洗手一樣,民意都這樣要求,所以與主事者個人無關,4.否認自己扮演主導性角色,也就是說,被告違犯的,是法律,而非個人,因之,要處死被告的,也是法律,並非受害者或法官個人。

司法傳統這般處心積慮、想方設法地要去除死刑處決為基督徒良心帶來的難題,不免讓人要問,為何不干脆廢止死刑,改用其他可替代的刑罰?如果不是報復心切,究竟為什麼理由,堅持非死刑不可,以至於在懲罰別人的時候,不肯為自己留餘地?

二年前,當社會一片要求處決死囚的危急時刻,包括已故的單國璽樞機主教等教會領袖,明明身體極其不適,卻還是接受公視採訪,站出來反對死刑,呼籲用修復式正義取代報復、應報的聲音,為黑暗世界留下了指引前路的清明燭光。前人典型不遠,基督教會普世合一運動,需要有更多的人接棒,建構本土修復神學,好讓「你的國降臨,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